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囚犯及其胞妹向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行賄逾萬元,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該囚犯。二人今日(8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6個月及3個月。
35歲荔枝角收押所囚犯吳天文被判入獄6個月,其31歲胞妹吳樂澝則被判囚3個月,兩人早前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表示,吳天文為此貪污案的始作俑者,他與妹妹吳樂澝於兩個多月內多次一同犯案,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兩名被告的量刑起點分別為入獄9個月及4個半月,考慮到2人認罪,刑期各扣減三分一。
案發時吳天文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案情透露,吳天文及吳樂澝於2022年5月至8月期間向一名駐守該收押所的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三筆賄款共10,100元,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收押所給吳天文。
廉署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吳樂澝與該二級懲教助理在無適當權限下多次通訊及會面。吳樂澝並將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交予該二級懲教助理。
吳天文及吳樂澝承認向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過萬元賄款,作為對方將上述物品攜帶入收押所交予吳天文的報酬。廉署調查顯示,有關物品為未經授權物品,亦非獲懲教署批准的探訪人士認可交來物品或囚犯可購買到的小賣物品。
同案被告金永勤,35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控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案件押至9月13日再應訊。
案件編號:WKCC234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