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就電視電台守則諮詢公眾 持平規定國安法節目不適用

通訊局就電視電台守則諮詢公眾 持平規定國安法節目不適用


通訊事務管理局今日(7月17日)就放寬或更新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的建議,邀請公眾人士提出意見。公眾諮詢為期一個月,至8月16日結束。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及聲音廣播牌照中期檢討已於今年2月完成,在中期檢討的諮詢過程中,通訊局收到不少公眾和持牌機構對規管節目和廣告內容的建議。通訊局在轄下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的協助下,已就上述收到的意見對業務守則進行審視,總體方向是在保障公眾利益的同時,因應持牌機構營商環境日趨困難而進一步改善規管制度。

經檢討後,通訊局制訂了一系列建議諮詢公眾。通訊局會在考慮所有在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後,決定如何落實有關建議。

有關建議包括:

1. 採用基本原則規管電視節目內贊助識別的表達方式,取代守則內仔細的規則(包括數量、大小、播放頻率、時限和顯示位置等)。

2. 在兒童節目中,可於熒幕上附加文字或影像提及贊助商品服務,但仍須遵守若干規定。

3. 容許節目宣傳片接受產品/服務贊助,但須遵守產品/服務贊助的基本原則。

4. 放寬對電台節目中間接宣傳的限制,惟某些類型的節目除外(例如新聞),並須遵守類似電視節目服務中間接宣傳的基本原則。

5. 明確指出須確保節目持平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節目。

6. 在符合列明條件的前提下,豁免從內地信譽良好的媒體購入作直接轉播的外購節目或頻道須遵守業務守則的規定。

7. 取消廣告中有關推薦纖體產品或服務人士的外觀要求。

8. 放寬對兒童節目重播次數的限制,讓持牌機構為符合節目規定而提供的兒童節目在任何24個月的期間內,最多可播出同一節目四次。

9. 取消有關免費電視播出的節目宣傳片須顯示節目分類標誌的規定。

10. 容許電視台選擇在廣告中以二維碼提供有關產品或服務的詳細資料,證明廣告包含的聲稱有事實根據。

11. 容許電台在播放物業廣告時採用較簡短的聲音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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