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周日在無綫節目《講清講楚》落力推銷「網絡23條」時,竟語出驚人地表示,在婚宴時播放音樂不屬刑事罪行,新人不會因此身陷囹圄。她指出不少酒店已經支付版稅,讓婚宴主人家使用音樂。然而,她隨即又指出,就算此行為真的侵權了,也只會帶來民事法律責任。就算對「音樂版權條例」不甚明了,也應就她的說辭感到困惑。在婚宴播放音樂既是被法律容許的,又何以為新人招致民事訴訟的麻煩呢?再者,堂堂一位捍衛知識產權的主帥,怎可給予大眾一種「侵權無妨,罰錢罷了」的印象?而最讓我感到錯愕的,是署長為減輕大眾對侵權的憂慮,竟沒清楚解釋現行相對複雜的「音樂版權條例」,甚至將當中的內容曲解。
要駁斥署長的觀點,至少要對「音樂版權條例」的概念有基本的認識,而第一步必須先弄清的是:「音樂版權」到底有幾種?由什麼人或組織持有呢?
首先,當音樂被創作出來時,這些音樂作品便同時衍生了由「創作人」所持有的「音樂出版權 Music Publishing Rights」。而不同作品類型,「創作人」可包括:作曲、填詞、編曲、樂器演奏、歌手、混音、錄音、音樂劇導演、演員等等。當音樂作品在每一次被使用作公共廣播、公開演繹、二次創作、下載和錄製時,所有「創作人」應當獲得「音樂出版權」的版稅。在香港,「創作人」可登記成為「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CASH」的會員,並委託該協會代為監督和保障其權利,並向侵權人收取或追討「音樂出版權」的版稅。
其次,當音樂作品被「創作人」授權灌錄成音像或影像製品 (包括任何形式的唱片、MTV、播放清單等)後,這些製成品便同時衍生了由「製品持權人」所持有的「音像製品權 Master Rights」。「製品持權人」通常為唱片的直屬生產商,或得到海外生產商授權的本地發行商。當一張唱片、摘錄自唱片的歌曲、MTV檔案等製品被用作公共廣播、翻錄、二次創作和下載時,「製品持權人」應當獲得「音像製品權」的版稅。在香港,「製品持權人」可登記成為「國際唱片業協會 IFPI」或「香港音像聯盟 HKRIA」的會員,並委託該協會代為監督和保障其權利,並向侵權人收取或追討「音樂製品權」的版稅。
就以婚禮上播放音樂為例,假如新人公開播放的唱片或檔案並非收錄無權作品,即一般俗稱的「罐頭音樂」,那麼便已經侵犯「音樂出版權」和「音樂製品權」。假如有人在婚禮上公開演唱,被演唱或演奏作品的「音樂創作人」或被播放的MMO音樂的「製品持權人」,因其作品被公開演繹和播放,而可追討賠償。又假如新人將宴會中音樂播放或表演的部份錄影下來,或將婚禮過程的錄影加上侵權音樂,並將這些影像記錄複製成DVD送贈親朋、或上載至YouTube供好友分享,除一般性侵犯「音樂出版權」外,更同時因翻錄而侵犯「音樂製品權」中的「翻錄」責任。最究極的「翻錄」侵權行為即我們常聽到的「盜版」,持權人可要求「香港海關」跟進處理。
梁家麗署長所指的,酒店一般已經支付了版稅,而酒店的場地租借人可肆意播放音樂的講法,可算是極為荒謬。首先,酒店支付了甚麼樣的版稅?一般來說,在香港擁有公共廣播空間的商營企業包括:酒店、購物中心、展覽中心、大小商店、食肆等,必須向CASH 以及 IFPI下屬的PPSeal,或HKRIA***申請音樂廣播牌照,並繳交費用。但牌照覆蓋的範圍只局限於公共空間的音樂播放,即大家逛商場或在食肆、店鋪聽到的背景音樂,而且市面仍有很大部份的商戶並未按法例申請牌照,實在不明白署長所指為何物。再者,假如如企業需要在個別活動中使用音樂,便需要為該活動另外申請一次性的廣播牌照。梁家麗署長的說辭中,最耐人尋味的時,為何酒店的音樂廣播牌照會適用與婚禮之上?婚禮的主辦單位是一對新人,而非酒店,那為何酒店會為新人們支付音樂的版稅呢?這虧本的服務,試問哪家酒店願意提供呢?
新人在婚禮上播放或演繹侵權音樂,假使持權人如斯閒暇地追究,頂多也是民事索償,但不等於不違反法則,更不應掉以輕心。請問梁署長法治觀念何在?維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又何在呢?現在公眾最關注的是「網絡23條」惡法能否在立法會三讀通過。倘若剛結束婚禮的新人們,或如港人們敬重的689先生在網絡上公開發佈宴會或活動中高歌的情景,在從民事層面已經觸犯「音樂版權」的前提下,請問梁署長如何辯清上述行為不屬惡法所規管的網上侵權行為?還望署長好好思量。而那些盲撐政府惡法,揚言捍衛版權,如林氏之流,又何不聲討一下這位不稱職的署長呢?
*** 視乎需使用音樂製品的持權人,屬於那個協會,簡單來說四大唱片公司環球、華納、 Sony及EMI 皆是HKRIA的會員,其他則委託於 IFPI。假使商戶只申請了HKRIA的音樂廣播牌照,而播放了英皇娛樂的作品,即屬侵權。
(TVB 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