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與國家網信辦今日(12月13日)共同發布《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試安排,以促進及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到香港的安排。
按今年6月創科及工業局與國家網信辦共同簽署的《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的協議框架,《大灣區標準合同》為首項推動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動的便利措施,讓大灣區內地城市和香港兩地的個人及機構可以按自願原則及統一的範本訂立標準合同,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大灣區標準合同》將簡化涉及大灣區的9個內地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和香港之間就內地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合規安排,同時免除了內地數據跨境安全管理框架下就有關個人信息處理者跨境轉移個人信息的數量限制,以及簡化相關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評估內容。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和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共同有序落實《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資科辦將於本月開展《大灣區標準合同》先行先試安排,首階段會公開邀請對跨境服務需求較為殷切的銀行業、徵信業及醫療業機構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適時檢討首階段先行先試安排,以期將便利措施進一步推展至其他界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