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議員十一月六日於立法會會議,就郭榮鏗修正莫乃光提出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要求政府出示所有有關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文件(豁免行會會議紀錄及涉商業秘密文件的修正案),投下棄權票一事,一貫弄虛作假的《蘋果日報》藉此機會抹黑黃毓民議員,引起網民熱烈討論, 閣下更在「面書」發表聲明,要求黃毓民議員答覆三個問題,黃毓民議員辦事處研究部回覆如下:
1. 十月廿五日的內務委員會中,莫乃光議員在建制派議員質疑下,臨時更改措辭,提出豁免商業機密和行政會議紀錄的議案,表示藉此爭取更多建制派議員支持。內務委員會採取多數票決議,與大會的分組投票制不同,所以黃毓民議員只有投下贊成票。
2. 當日莫乃光的動議如在內務委員會通過,便會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代表在大會提出「特權法議案」;如果否決,則莫乃光會在大會以個人名義提出。內務委員會通過與否,都一樣要再經大會分組表決並通過,「特權法議案」方能生效。
3. 十一月六日的大會中,公民黨郭榮鏗提出豁免行會會議紀錄及涉商業秘密文件的修正案,而莫乃光的原動議沒有「豁免」,如果郭的修正案在分組投票下獲得通過,莫的原議案便會加入「豁免」的措辭,修正案通過便會納入原議案再經分組表決,如果通過,則原議案便成為「無牙老虎」。泛民主派以及人民力量都支持修正案,黃毓民議員當日發言時清楚表明自己認為修正案是「自廢武功」,在表決時對郭榮鏗修正案投下棄權票,而對沒有豁免行會會議紀錄及涉商業秘密文件的莫乃光原動議投下贊成票。
4. 貴組織的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及陳志全理應熟悉上述議事程序,而兩位議員亦是 貴組織的執行委員會成員,陳偉業議員更由一九九一年起擔任立法機關議員,故本辦事處相信 貴組織亦應了解有關事宜。事件發生至今一個星期,本辦事處仍未見兩位議員有任何評論,還請兩位議員清楚說明 貴組織支持修正案的立場,釋除疑慮!
5. 黃毓民議員認為,泛民主派提出「豁免」部份的修正案,特區政府不須交出行會會議紀錄和涉及商業秘密文件,根本無法讓公眾瞭解真相。一條「自廢武功」的「特權法議案」,豈能重挫梁振英的管治威信?
6. 泛民主派為求令建制派支持「特權法議案」而作出妥協(由公民黨郭榮鏗議員提出豁免行會會議紀錄及涉商業秘密文件的修正案),黃毓民議員絕不認同泛民主派的做法。黃毓民議員一直對其本人及包括 貴組織在內的進步民主派有甚高的期許,希望進步民主派能夠堅守原則和立場,積極監察和制衡政府,爭取真正的民主。人民力量投票支持郭榮鏗修正案,即是為求短暫、片面的成功而放棄原則,與主張跟中共妥協的泛民主派將再無分別。
7. 黃毓民議員在特區政府公布發牌決定翌日(十月十六日),以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主席的身份,邀請通訊事務管理局主席何沛謙參與十一月八日的特別會議,報告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在處理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一事上的審核經過及建議。何沛謙主席當日未克出席,因此通訊局辦公室向委員會呈上文件,表示其前身廣管局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向行政會議建議批准三張牌照,廣管局及後來的通訊局由二零一二年二月至今年二月多次再向行政會議確定有關建議。通訊辦文件不可能會載列梁振英及各行政會議成員的會議發言和真正立場,無法證實梁振英逕自改變發牌準則和 查出不依通訊局建議發牌的原因,根本就談不上 貴組織認為的「關鍵作用」。通訊辦的文件只能說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否決了通訊局的建議,但無法得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何否決其建議(發出三張牌照)的原因,只有通過莫乃光的原動議,取得行會會議紀錄及涉商業秘密文件,才可找出真相!
8. 泛民主派消極退縮,人所共見;苟合取容,豈是進步民主派所為?
黃毓民議員辦事處研究部 謹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人民力量主席袁彌明十一月十一日在「面書」的聲明
人民力量認為:
1)郭榮鏗的修訂案乃主要戰場---自由黨早說明轉肽是以不索取行政會議和商業機密資料為底線。
2)修訂案並非無牙老虎。剛剛星期五通訊局發出的文件(稱由始至終建議發出三個牌照),正正不是行政會議和商業機密資料,但對推進整個發牌事件上起了關鍵作用。
3)政治判斷上,若權力及特權法通過,將會重創梁振英管治威信。
對黃毓民議員在權力及特權法(郭榮鏗修訂案)投棄權票的疑問:
1)在立法會投票,棄權票跟反對票有同樣的客觀效果,黃毓民議員投棄權票是否想讓此議案不獲得通過?
2)為何黃毓民議員在早前內會的權力及特權法議案(同樣不索取行政會議和商業機密資料)投贊成票,而在立法會大會的郭榮鏗修訂案轉投棄權票?
3)為何黃毓民議員會對梁振英造成管治威信重創的議案投下棄權票?
重申:這並不是針對個人,若任何自稱民主派議員在此議案投棄權票,我們也會以上述理由提出質疑,希望得到該為議員的明確回答覆,以評估對該為議員的信任和日後在任何議案上合作的可能性。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2013年11月8日或以前,到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席前,出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提交的所有相關文件及報告)。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2013年11月8日或以前 本議案通過後21日內,到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席前,出示前廣播事務管理局、通訊事務管理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審批 處理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提交的所有相關文件及報告) ,惟行政會議的商議內容和相關紀錄,以及任何涉及牌照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資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