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企圖燒上水水貨倉 還柙38日後判社會服務令

青年企圖燒上水水貨倉 還柙38日後判社會服務令



1名19歲青年於今年2月初擬響應網上號召,涉嫌於上水企圖火燒水貨倉,被控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罪成。被告早前否認控罪,今日(10月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透露,被告李自強於今年2月初,在上水新康街海禧廣場對開被巡邏警員截停,指被告手中持有火機,懷疑他有意圖火燒水貨倉。警員當時多次詢問被告為何在現場,並推撞及以粗口問候被告。


裁判官黃士翔判刑時表示,同意被告犯案非為自身利益,但表達意見時亦須守法,作出激進行為前應顧後果。裁判官又引述報告,指被告有悔意,又考慮到被告年輕,沒有案底,還柙38日已是很大的教訓,故接受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圖片來源:無綫新聞片段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