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共政府或建制派,時常以歐洲之星列車英法「一地兩檢」聯檢安排,作為「一地兩檢」的佐證。但卻不願提及,英法兩國在政制上與發展上之相近之處,兩國亦基本分享共同的合約精神、法治精神與人權觀念。試問,一個殺人政權,與一個實施普通法的自治領域,有怎樣的基礎實行一地兩檢呢?一個封鎖資訊的國度,怎樣能在開放的地區「聯合執法」呢?
其他事情不想說,我只有以下10個問題︰
1. 如果有中共的國安特務,在高鐵總站B2層或以下設置辦公室,隨意利用秘道擄走香港人(或外國人,或在港的中國公民),警方該如何處理呢?
2. 高鐵站由中共「租用」的執法區,地理上仍在香港,仍然收到香港的網絡信號,乘客在內閱讀被中國國境網絡長城封殺的資訊,與歐洲人權組織為香港的示威活動通電郵,又算是犯中國的法嗎?中國執法人員會帶有關人士到中國國境受審嗎?
3. 運行中的高鐵列車理論上屬中國管轄範圍,若有孕婦偷偷躲在車上「衝關」產子,誕下的子女應算是香港人還是中國人?香港海關有執法權,去阻止非法入境入躲在列車內部嗎?
4. 萬一有中國官員在港犯法,他一逃往中國管轄範圍後,香港有權要求中國執法人員「交人」嗎?
5. 中國管轄範圍有軍火庫,解放軍有權存放武器,以備鎮壓香港的示威嗎?
6. 萬一中國執法人員,去中國的執法範圍,射殺香港管轄範圍的旅客,或是在內根據香港法律入內執行物業管理、清潔甚至維修的營運商人員,香港一方可拘捕涉事的中國執法人員嗎?又該用甚麼法律去審訊呢?反之亦然。
7. 萬一中國有執法人員利用租借地區進行走私,香港的執法人員有權「拉人」嗎?
8. 雖然說中國的執法人員須於關口每日運作時間過後即日返回中國境內,但香港有甚麼方法確保他們不會擅自留下,並利用各層的通道偷偷入境呢?
9. 如果袁國強以《基本法》第7條作為「一地兩檢」割地的理據,日後中國政府可以憑案例徵用香港任何一處土地嗎?因為袁表示理論上香港的地土本屬中國國家資源之一,但香港政府可決定租予不同團體。
10. 既然「一地兩檢」只屬「發揮高鐵效用」的安排,為何中國管轄區的安排下,中國可執行全套與香港不同的大陸法呢?為何又不設立如E道一樣的自動過關機制,或限制口岸只能執行出入境、衛生或海關等法律,以損害香港主權的程度減至最低呢?
(政府新聞處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