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警之罪,何患無辭

辱警之罪,何患無辭



今時今日,香港警察竟然淪落到要由一班土共外圍組織,高調宣揚要求立法保護,實在可笑。

在香港,警務人員本身已經擁有極大的公權力,現時已經有「襲警」及「阻差辦公」兩條法例,去保障警員人身安全,以及執行職務的權力,而且,他們經過最少為期半年的訓練,身上又配有裝備及槍械,已經令他們執行職務時,有絕對性優勢。

當一班執掌公權力的人,並無好好善用權力去保護市民之際,竟然有人認為應該加強立法,去保護這班手執大權的人士尊嚴,避免他們失控,實在是匪夷所思,而這句說話,竟然出自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的口中。如果當大眾都覺得警務人員無辦法去控制,去擅用他們本來已經無限大的權力時,就理應加強警員訓練,甚至節約他們的權力,而非阻止市民,反映對警員的不滿。

辱警罪一旦成立,限制市民對警員執勤不當而表達不滿,往後更加可以引申到立法限制市民反對政府,以及對官員的不滿。事實上,辱警罪只是將《基本法》23條分拆上市,所以成立辱警罪,只是進一步剝削香港言論自由。

「撐警大聯盟」這類土共外圍組織急於鼓吹立法,當然是源自於一貫土共思維,認為獻媚可以拉攏到警方,去包庇、縱容他們任意去打壓本土組織。我們絕不能去縱容一班土共外圍組織,將我們的自由去獻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