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12.22起實施領牌新制 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問題

運輸署12.22起實施領牌新制 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問題


運輸署提醒登記車主,車輛登記及領牌新制度將於12月22日起實施,旨在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的車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在新制度下,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為其車輛負上責任。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由12月22日起,署方將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日期的三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將相關證明文件提交運輸署,並取消登記。車主須及時妥善處理車輛,以免觸犯法例。

如車主在該3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不作適當跟進,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6個月。

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一)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二)不處理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的過戶通知;及(三)拒絕向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而未能在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一般而言,可獲豁免的車輛包括:(一)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二)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或(三)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申請豁免的資格、指引、申請表及所需文件詳見運輸署網頁。署方會視乎個案情況考慮是否批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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