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個家庭在2023年鄉郊一般選舉的元朗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種票」,其中3名家庭成員今日(4月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明知自己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判囚最高兩個月。
伍銅,71歲,被判入獄兩個月;其妻子黃月好,64歲,及其兒子伍嘉鴻,35歲,則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3人各承認一項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罪名(俗稱「種票」),伍銅的女兒伍綺琪早前被控一項相同罪名則獲撤控。伍銅及伍嘉鴻另各承認一項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名。
裁判官黃國輝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求情時指伍銅的家人遭其威逼才作出「種票」行為,遂判處其妻子及兒子緩刑。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懷疑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種票」,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
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於當年1月8日舉行。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先後接獲伍銅、黃月好及伍嘉鴻的下白泥村居民選舉選民登記申請表格,3人均在表格中聲明下白泥村的一個住所為他們的主要住址,並在申請登記前已在該村居住超過3年。其後3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明知自己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伍銅及伍嘉鴻亦曾在選舉登記主任就二人在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作出查訊時,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訛稱他們居住在下白泥村。
廉署調查顯示,自2007年起,伍銅、黃月好及伍嘉鴻一同居住在大埔一個私人住宅單位,故3人並不符合有關要求,無權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