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神聖個屁!

《基本法》神聖個屁!



近期的政制爭論,一如繼往希望從《基本法》中尋找答案。政府中的司長、局長,特首或建制派,都不停宣稱需要遵守「基本法」作討論;更甚的是,如民主派都一起聲稱自己所提出的方案,是完全合乎《基本法》的。一時之間大家都好像是崇拜《基本法》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東西,但鮮有人提出一個問題:「法律是甚麼?」

「法律」並非天然產生的,遵守法律更不是人類先天必須的責任或義務。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是沒有法律的。《社會契約論》作者盧梭認為,法律是「人民總意志的記錄」。法律是人類從個人走向群體後,經過眾人相議產生,然而法律的重點在於其合理性,這些是必須由被法律所規範的人確認,才算是合理的。聖奧古斯丁説:「一個不公正的法律就根本不是法律。」公正與否是由人民來決定;如果香港人對民主的要求是與《基本法》互相違背的話,那麼要改變的絕對決不可能是人民,而是法律本身。因為該法律已經違背了人們所認為的合理性。美國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有一句名言:「一個人既有法律上,亦有道義上的責任去遵守公正的法律。反過來說,一個人有道義上的責任拒絕遵守不公正的法律。」如果當年的馬丁路德金像香港人現在一樣過度迷信「法律」,就不可能有黑人平權運動的成功;如果當年甘地也遵守英國人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沒有現在的印度了。

近日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反駁有人說中央政府不欲給予港人普選,她說「如果有關講法屬實的話,為何中央政府容許,把普選兩個字寫入《基本法》內?」這句看來合理的說話,其實也包含了一個極重要的事實,就是中央在《基本法》起草的時侯,是有權不讓普選二字寫入《基本法》內的;也因此簡單説明《基本法》從來不是香港人制定、確認和同意的。一部沒有香港人同意,卻規範香港人的法律,試問是何等荒謬的事?所以,大家應當認清一個事實:《基本法》從來都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東西,只有奴隸與奴隸主才會對此視之為神聖。

2004年人大單方面修改《基本法》,並美其名為「釋法」,把修改行政長官選舉的程序由「三部曲」增為「五部曲」,並否決了2007/2008雙普選。2007年的人大決定,則否決了2012雙普選。這些已經再一次引證,《基本法》由開始制定、實行都是沒有香港人的同意,再加上修改的權力也不屬於香港市民,試問香港人為何還需要視這個《基本法》為必須遵守的法律呢?所以香港人請不要再被「法律」二字所產生的形象化迷惑中糾纏下去了。

如果今日所謂的泛民主派,還在不斷糾纏於方案是否合乎《基本法》之中,若是人大再來一次「釋法」,全盤否定所有的建議,民主派爭論的着力點,將會連同香港民主的發展,一同葬送於歷史的墳墓之中,再冠以「這是香港民主最黑暗的一天」,僅此而已。上一代沒有替我們爭取的,就由我們把問題延續到下一代,直到永遠。

民主就是「主權在民」的體現,爭取民主也不是不斷的讓步、妥協,再等待極權與其「談判」後可以得到的,因為這些定必不是真正的民主。爭取民主首先必須問:「民眾想要的是甚麼?」而不是「當權者能給我們甚麼?」只需要確認了民眾的共識,那麼剩下來的就是爭取的手段而已。

香港人是時侯收起那份純潔的天真,做好「沒有談判的準備,才有成功的可能」收拾心情,準備抗爭。


(圖片來源:政制發展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