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3個月,緩刑2年,以及罰款74200元。
有關清拆命令涉及九龍長寧街一座住宅大廈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在大廈後樓梯與一單位之間的圍牆違例開鑿的一個通風口。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仍未清拆事涉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
業主去年7月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8970元。然而,業主仍沒有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今年1月1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超過10次在不同物業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記錄,認為案情嚴重,在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及其律師的求情後,於3月2日判被告入獄3個月,緩刑2年,以及罰款74200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