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處罰款7萬元。
屋宇署人員於2017年1月到新界荃灣享和街一座大廈視察時,發現該大廈兩個處所的平台上分別搭建了僭建物。兩個僭建物的面積分別為103平方米及86平方米,各設有四個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有關建築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個處所的業主分別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兩名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該兩名業主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去年7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罰款26100元及26400元。然而,兩名業主仍沒有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於是再次提出撿控。他們於1月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各被罰款70000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