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處罰款98195元。
屋宇署人員到九龍新蒲崗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視察時,發現該大廈兩個處所的天台上分別搭建了僭建物。兩個僭建物的面積分別為640平方米及500平方米。有關建築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該兩個處所的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兩名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該兩名業主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於2015年11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分別被判罰款59900元及55200元。然而,兩名業主仍沒有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撿控。他們於今年1月3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並各被重罰逾90000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