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錦滿理大案暴動罪成 判囚3年8個月

鄭錦滿理大案暴動罪成 判囚3年8個月


2019年11月理大圍城,8人被指協助於大學內的示威者離開,包括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案中3人早前承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餘下5人不認罪,控方早前申請加控鄭錦滿一項暴動罪獲批。

區域法院上月裁決裁定鄭錦滿暴動罪成,但妨礙司法公正罪則不成立。至於其餘4名被告,則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案件押後至今日(2月11日)求情及判刑,鄭錦滿被判囚3年8個月。

代表鄭錦滿的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過往熱心服務公眾,就本案而言亦節省審訊時間,並在加控暴動罪上,有延誤檢控的問題。

法官量刑以4年半為基準,因控方後期才加控,最終決定判刑3年8個月。

至於另外7名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告,則判囚7至13個月。

案件編號:DCCC 363、3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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