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擬修法明確禁止倒掛丟棄國旗

人大擬修法明確禁止倒掛丟棄國旗


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提請審議《國旗法》和《國徽法》的修正草案。

據《新華社》報道,《國旗法》修正草案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不得倒掛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各類國旗。

《國徽法》修正草案則明確,在本法規定的範圍以外,不得隨意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日常用品和陳設佈置等。

現行《國旗法》、《國徽法》規定,國旗、國徽的監管主體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但沒有明確具體部門。修正草案對此增加規定,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升掛(懸掛)、使用和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兩個修正草案還對國旗國徽的尺度、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場合、使用國旗誌哀相關製度等作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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