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九龍城裁判法院對於兩間夾公仔店無須領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判決,律政司正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並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上訴。
政府發言人今日(2月3日)表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訂立的目的,是要保障公眾人士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中的安全和秩序,包括消防安全、樓宇安全、機電設備、通風設備、人流管理及衞生等。任何人士如在任何場所(《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令》(第172D章)下的場所除外)舉行公眾娛樂項目/活動,而相關營辦者有權控制公眾進入該處所(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均須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發言人指,一般設有所謂「夾公仔機」的機械裝置的場所均涉及吸引人流聚集的有獎娛樂活動,而營辦者亦有權控制公眾進入該處所,一般而言均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須領牌的要求,相關營辦者亦因此一直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有關政策及領牌的要求一直行之有效,亦繼續適用於所有公眾娛樂場所。食環署會繼續對無牌經營的公眾娛樂場所採取執法行動,以確保公眾人士在有關場所中的安全和秩序。
大律師李健志接受有線新聞訪問時認為,裁決反映夾公仔店不再是公眾娛樂場所,不受防疫禁令規限而停業,可以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