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的不小心駕駛案,上訴遭駁回,須即時服刑18日。
事發於2020年8月,原名林明樂的楊明在山頂馬己仙峽道駕車失事,撞毀八十年歷史石牆,被警方控以「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
楊明之後被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名不成立,他則承認「不小心駕駛」以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去年11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8日、停牌2年及罰款2千元、自費完成駕駛培訓課程,楊明當時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楊明今早在女友莊思明陪同下現身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今日(12月22日)裁決時指,原審裁判官考慮和分析正確,認為被告受酒精影響是唯一可合理解釋,原審亦有足夠事實基礎裁定,並非憑空臆測。陳官又稱,本案「不小心駕駛」罪證據鐵證如山,楊明反覆的認罪答辯,顯示悔意一般,不足以構成判處緩刑理由。法官又指,以被告的駕駛態度,如事發時曾碰撞其他車輛,潛在後果可以極為嚴重,因此不能以沒有造成其他傷亡作為輕判理由。
案件編號:HCMA 54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