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不小心駕駛案 上訴庭12月22日裁決

楊明不小心駕駛案 上訴庭12月22日裁決


原名林明樂的藝人楊明,2020年8月在山頂馬己仙峽道駕車撞毀八十年歷史石牆,被警方控以「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

經審訊後楊明被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名不成立,他則承認「不小心駕駛」以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去年11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8日、停牌2年及罰款2千元、自費完成駕駛培訓課程,楊明當時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等法院今日(9月22日)處理上訴,楊名在女友莊思明陪伴下抵達高院。經控辯雙方陳述之後,法官將案件延至12月22日判決。

楊明准以10萬元現金繼續保釋,不得離開香港,需居於報稱地址,每周向警方報到一次,保釋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案件編號:HCMA 54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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