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林明樂的藝人楊明,2020年8月在山頂馬己仙峽道駕車撞毀八十年歷史石牆,被警方控以「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
經審訊後楊明被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名不成立,他則承認「不小心駕駛」以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今日(11月4日)他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8日、停牌2年及罰款2千元、自費完成駕駛培訓課程。楊明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判官准以3萬元現金擔保。
裁判官判刑時指,楊明視力正常,並具有駕駛經驗,無理由不能控制私家車,即使缺乏他體內的酒精濃度數據,憑他於現場及醫院的表現,可推斷他受酒精嚴重影響。裁判官指他神智不清仍繼續駕駛及逆線行車,是極不小心行為,罔顧其他路道使用者安全,無造成傷害純屬僥倖,加上被告有醉酒駕駛前科,再犯反映他無汲取教訓,認為不合適判緩刑及社會服務令。雖然被告稱案發後失去工作機會,損失達100萬元,但裁判官認為是他咎由自取、自招惡果。
起初楊明在庭上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名,只承認其餘兩項控罪,他今年3月被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成立,本來要還押到4月判刑,但之後他推翻認罪答辯獲批,案件再審,該案於上月裁決,裁判官宣判他所犯的「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項控罪維持原判敗訴。楊明於當日重新就「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認罪。
控罪指40歲被告楊明於2020年8月8日,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內,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雖有合理辯解,但在警長47357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另同日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西行近燈柱37716,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MY686的私家車;以及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其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