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自首,有弊無利

提早自首,有弊無利


今日(10月30日)《明報》在A4版重點報導「佔中內部」在討論是否應提前自首「以保法治」。

這兩天,因為大律師公會提出雨傘革命群眾的某些做法(例如不遵從法庭禁制令)「有違法治」引起廣泛討論。先不論其他考慮,從最基本的論證層面看,大律師公會所奢談的「法治」只不過是「市民守法的責任」;兩者混淆,令其聲明不知所指;把「法治」一詞換成「市民守法的責任」,其聲明反變得豁然開朗。然則一切後繼的討論根本已變成了無的之矢,前提錯誤導致結論錯誤;其在論證層面的謬誤此處不聱了。

另外,有「佔中」人士或者「佔中內部」人士甚至有佔領的群眾有在運動結束後自首的意向,這裡也不討論。到時運動既已結束,不同的人根據自己的個人考慮做不同的事,都不會對已結束的運動的成與敗有何影響了。

本文要談的,是倡議提早自首或身體力行自己提早自首會對雨傘革命的成敗帶來衝擊。

首先,提早自首會導致提早檢控,於是提早產生入罪的案例,令警方因而有口實大肆拘捕佔領群眾並控以相關罪名。有案在身的人愈多,佔領運動的士氣必會低落,甚至會令雨傘革命在佔領者不斷被捕的氛圍中漸漸渙散以至結束。

另外,提早自首會令群眾在留守期間不斷受到各方質疑其留守的正當性。姑勿論這種質疑在論證層面上混淆視聽,把公民應得的集會、示威權利與公民抗命混爲一談, 並把《聯合國人權公約》所指的「例外」事例無限擴大,予人以「稍有短暫影響必屬犯法」的武斷結論;單單從傳播的層面,提早自首必令雨傘運動應有的正當性遭受鋪天蓋地的口誅筆伐,彷如佔領群眾中的「代表人物」代群眾「承認」雨傘革命是「破壞法治」,導致佔領群眾心中驟起本來就不應有的疑慮。

兩點加起來,客觀效果就是雨傘革命隨時軍心渙散,並給予警方大規模圍捕和清場的口實,對運動實在有百害而無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