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謀殺案,1978年,蘇聯女童被殺。蘇聯警察逮捕了 Kravchenko,儘管他有不在場證據,但仍然被蘇聯警察屈打成招,送上法庭,判處死刑,1983年處決。在案發後二十四年;真正的兇手落網 - 原來1978年的案件,是連環殺手 Chikatilo 所為。Kravchenko 可謂死於蘇聯警察的武斷上。
警察的權力比一般人大。他們可以截查、審訊、某時限內限制人的自由,在情況允許下使用比一般人強大的武力;如胡椒噴霧和手槍等等。警察一個錯誤;可以令人墮入萬劫不復之地,在蘇聯,令到 Kravchenko 無端被殺;在美國,黑人青年被當街「處決」;在馬來西亞,則發生反對黨政治人物「被墮樓」;在中國大陸,則發生無數遷拆暴力至死的案件。
香港某智障人士,竟然可以在口供紙上「被認罪」;幸好最後撤銷控罪。但因為涉事警察的失職、無能、不按守則辦事;令到一個智障人士被冤枉謀殺並幾乎要提堂。我們對警察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更嚴厲的看待警察辦事;是因為他們有能力令到正常人遭殃。正常人的工作犯錯,可能會令到公司流失客戶、成本上升、聲譽下降。但警察犯錯,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令到人受傷、死亡、受冤枉。
「暗角打鑊」事件不了了之、我有朋友在差館被屈藏毒(後來法庭上證據不足而脫罪,但花費巨大)、社運人士被脫衣搜身、上了警車被拳打腳踢、性工作者被「食霸王餐」、示威者被恐嚇「捉你返差館強姦」。這些濫權行為,都是罄竹難書的。
市民賦予警察比一般人大的權力,是為了服務市民,維持治安,令個人自由受到保障。警察失職、而令到市民權利受損,蒙上冤名;而警察又不肯道歉,在聲明上玩弄字眼-這是傲慢。因為這樣而要「諒解警方」,套用前警務處處長曾偉雄的說法,這是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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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