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上行為無能力的人」的「口供」

「精神上行為無能力的人」的「口供」



警方拉錯智障人士一事,鬧得滿城風雨。那段錄口供的影片,顯出警方以近乎「砌生豬肉」的形式去製造口供,顯出他們的公開辯解是如何蒼白和站不住腳。可以想像,警方在龐大的公眾壓力下,遲些又會「砌」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辯解和改善方案,例如有關警員於這方面的認識不足,往後會加強培訓云云。

何謂「精神上行為無能力」(mentally incapacitated)?是否所有智障人士或精神病人都是「精神上行為無能力的人」(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其實這些概念於香港法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內有所闡釋。簡單來說,「精神上行為無能力的人」,都必須是法理上的精神病患者(不論是抑鬱症,精神分裂等等)(mentally disordered) 或弱智人士 (mentally handicapped);但必須留意的是,這個「精神上行為無能力」的概念是「視屬何情況而定」。舉例說,一名輕度弱智人士可能「精神上有能力」同意作出一些醫療程序,但可以「精神上無能力」被警方錄取口供。換句話說,一個精神病人,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是「精神上行為無能力」。至於如何評估一個人是否有能力同意 (fitness for consent) 一些醫療情序,這個可擇日再談。

有些人,例如某些屈姓大作家,可能會為警方辯解,說這些概念必須由精神科專家定奪,警員不知情有理云云。我可以告訴你,公立醫院的精神科醫生每天都收到不計其數,由警方或律師發出的醫療報告申請,以証明一些正在求診的精神病患者是否有能力錄取口供和出庭;而這些牽涉的精神病患者很多時只是一些病情輕微的人士。這正正說明了,保障精神病人在法律面前受到公平對待是何等的重要,而在一般情況下,警方是必定會索取精神科的意見或報告才行事。這麼嚴重的兇殺案,實在難以想像警方是這樣的馬虎。

我絕對相信警方有指引要求警員確保精神病人或智障人士在精神上有能力作供才去錄取口供調查。但從家屬提供的片段,幾乎可以肯定這名智障人士是精神上無能力錄取口供。至於為何涉事警員會用近乎創作形式從那位不幸人士錄取口供,實在是令人費解。難道他們不知道什麼是妨礙司法公正?

或者,正如他們的前處長所說,維護法紀,你哋無做錯到!

 (原文刊載於本土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