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9日的中環遮打花園舉行的集會演變成衝突,一名25歲男子在終審法院外手持磚頭被捕。
男子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日(2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
被告辯稱當日他離開集會現場時,險被地上磚頭絆倒,故拾起磚頭放在到終院的窗戶石壆,以免影響他人。
裁判官表示,被告說法相當可疑,按常理大可將磚頭踢到路邊,但因他庭上證供與現場片段及警員證人之部分證供脗合,法庭不能否定他的說法屬真。
裁判官又指,當時警員身穿防暴裝,被告不可能不知對方身份,但他遇見警員時無反應,既無做出掟磚動作,也無轉身逃跑或把磚掉低,他亦明知現場閉路電視的鏡頭位置,故不能肯定被告必然有持磚傷人之意圖。但裁判官認為他戴着手套手持磚頭,行為難免令人生疑,拒絕讓他取回訟費。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近中環港鐵站J出口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塊長6吋的磚頭意圖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