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歡迎立法會今日(12月18日)三讀通過《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以改善建造業存在已久的付款問題,更好地保障建造業供應鏈上各持份者如期收取其應得款項,同時希望藉此有助減少工人被拖欠薪金的情況。政府亦期望隨着付款保障得以改善,因付款問題而產生的風險溢價會逐漸減少,工程項目的採購成本亦可以隨着時間下降。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改善合約付款條款,禁止把「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寫進合約,即禁止付款方因未收到上層合約或其他合約付款,而拒絕或延遲向申索方付款,並設立審裁機制,提供一個迅速、具成本效益及有約束力的中期付款爭議解決程序。
《條例》適用於總承包建造工程合約(合約價值不少於500萬元),及為建造工作供應貨品或服務的總承包合約(合約價值不少於50萬元)。如總合約被涵蓋,同一供應鏈的分包合約,均受《條例》規管。《條例》適用於公營和私營項目,只是前者的涵蓋範圍更廣,例如《條例》不適用於(一)為現有私人住宅樓宇進行工程,例如室內裝修、樓宇維修等而訂立的建造合約,以及(二)為現有私人非住宅樓宇進行無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的較小型工程,例如屋宇設備保養維修、商鋪翻新等。
《條例》將於12月27日刊憲,發展局局長註冊和管理審裁員提名團體的權力的條文會在刊憲當日生效,其餘條文將在刊憲當日8個月後,即明年8月28日生效,當日或之後簽訂的建造合約將受條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