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權(修訂)條例》法律觀點Q&A

《2014版權(修訂)條例》法律觀點Q&A



1.
Q:《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有哪些地方受到網民關注?
A:
i. 修改第39條:若為評論、報導時事引用版權物,則不屬侵犯版權。
ii. 加入39條A:若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版權物,則不屬侵犯版權。
iii. 修改118條:用任何方式(包括電子媒界)傳播版權物,即屬違法。

2.
Q:就修訂的39條而言,可以「評論時事」為引用版權物作豁免。當中「評議時事」包括什麼範疇?
A. 所謂「評論」,可以是讚賞,也可以是批評,更可以提出新的看法。而「時事」的定義十分寬闊,所有社會事件,去年的雨傘革命,甚至十多年前的反對23條,也可視為「評論時事」。各國法律設有此豁免權的國家,則只有英國。(2014年通過的新版權法)

3.
Q:若有網民以徐小鳳歌曲《喜氣洋洋》慶祝議員敗選,在新的版權條例下,能否獲得豁免?
A:視乎情況。如果將歌曲填上新詞,奚落議員落選,批評他過往的行為,可引用新的39條,即「評論時事」作豁免,這同時屬於新增39a「戲仿」、「滑稽」和「諷刺」的豁免範圍。然而如果只是到議員辦事處外播放或演唱原本歌曲,則只屬於情緒宣泄,不能受豁免權的保障。

4.
Q:其實,新加入的39a並無清楚訂明何謂「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新修訂的39條也沒有界定什麼是「評論時事」,到底這個定義掌握在誰的手裡?
A:這只能由法官以常理、常情、語境和對文字的理解來判定。這還要考慮作者的原意,是否知道自己在「戲仿」或「「評論時事」;也要受批評一方,例如政府或權貴理解這是否屬於「批評」或「戲仿」,來斷定是否違法。

5.
Q:一些國家的版權法加入對「非牟利用戶自創內容(UGC)」的豁免權,這又是什麼?這和本港是次修訂的版權條例修訂有何差異?
A:「非牟 利用戶自創內容」的豁免權,是指非牟利的一般用戶只要版權物品加上任何自己創作的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並符合幾個條件,例如:非作牟利用途、不構成取代原作等,已享獲法例賦予的豁免權。然而是次本港修訂的版權條例並不包括這項豁免。而新修訂的118條之中,更訂明只要用任何方式,包括電子媒界來傳播版權物,即屬違法。
今年的修訂中,鍵盤戰線聯同版權及二次創作及關注聯盟亦有向政府提交UGC的修訂,但不被政府接納。政府指出有關修訂可能觸發國際協議TRIPs;而且只有加拿大一個國家使用UGC, 先例不足,加上豁免範圍太廣,故不接納。

6.
Q:新修訂118條有關「傳播權」的限制,有何意義?
A:118條字眼上修訂為「傳播(Communication )」,以取代以往「發佈(Distribution)」、「出版(Publication)」,是因為要包括一切散播版權物的可能性,以免將來有新的媒界出現,此法例需要重新修訂。雖以法律觀點來論,不論是「發佈」或「出版」也包括電子媒界,而是次的修訂中,政府也再三強調「傳播」必然包括電子媒界。

7.
Q:承上,新的版權條例對「傳播權」的限制已相當嚴苛。同時當局每每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控告任何懷疑有犯罪意圖使用電腦的市民。此情況下,市民有被「版權條例」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雙重檢控的風險嗎?
A:有。

8.
Q:英國2014年修訂的版權條例列明,版權擁有人和用戶之間的協議和條款,不能凌駕法律所賦予的豁免權。例如,雖然包裝上的條款訂明作品不能用於任何二次創作,而用戶打開包裝就當作同意該條款,但因為該法例已凌駕條款,因此版權擁有人進行民事索償的理據並不充份。本港版權法是次的修訂,有否包括民事豁免權?
A:沒有。雖然如此,是次修改的39條和39a則沒有訂明該法律牽涉民事或只涉及刑事。不過,理論上控方的指控若要成立,將有責任舉證用戶的行為不屬「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否則指控不能成立。

9.
Q:翻唱擁有版權的歌曲是否觸犯新修訂的版權條例?
A:若將不屬「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不涉及「評論時事」,又以原曲原詞演唱的歌曲在網上發佈,則會觸犯新的版權條例。除非以舊曲新詞的方式演唱,曲中含有批評時事的成份,才能獲得法例賦予的豁免權。

資料來源:
劉偉聰大律師
鄺頌晴(鍵盤戰線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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