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4日於無綫翡翠台播放的《香港唱好演唱會》,通訊局接獲16宗公眾投訴。投訴主要指節目中詳細介紹的食肆、酒店、商舖、產品服務等優惠,等同廣告材料及直接推銷或建議使用有關產品服務;以及節目中過分展示或強調及不斷稱讚被識別為該節目的產品贊助商,包括某龜苓膏品牌、某餅家及某網上購物平台。
無綫在提交的陳述中提到,除三個產品贊助商外,無綫沒有因播放該節目而獲得任何其他廣告商或贊助商的任何報酬或有值代價,以及節目內的商業資料純屬切合節目主題的消費者資訊。該等消費者資訊並非旨在推銷某種產品服務,因此不應視之為廣告或廣告材料。
通訊局認為,就該平台的間接宣傳而言,有關無綫沒有遵守「不得直接推銷或建議使用的規定」的投訴成立,無綫違反了《電視廣告守則》第9章第2A(a)段的規定。經考慮個案的具體事實及有關投訴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通訊局決定向無綫發出勸諭,敦促它嚴格遵守《電視廣告守則》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