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常以市民違反香港法例第245 章《公安條例》第18 條非法集結來指控示威市民,並以此執行拘捕及檢控的理由。然而從其條文中所述及現場警察們的行為,違反第245 章的可不只是平民,還有警察們。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如此寫道:
(1)凡有3 人或多於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由以上所述,警察雖然被賦予權力執行職務,但亦受此法例所限制。請看看早前被補的十四歲少女時被拍下的片段,十四名警員同一時間包圍少女,少女害怕得只能站在柱旁抖顫,這不就是第245 章中18 條述及的「凡有3 人或多於3 人集結在一起……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而根據第二點「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警方縱使獲取了執行職務,允許他們有集結在一起執行職務的權利,在法律面前也是無關重要的,因為警察們的行為使市民害怕,使途人,使當事人感到警察才是破壞社會安寧的原兇。
以上例子俯拾皆是,當日佔旺,便衣警察身穿黑色印有POLICE 背心,拿著已伸長的伸縮警棍,一行七八人沿著馬路,一邊行一邊揮舞警棍一邊叱喝途人,並大聲向其身邊路過的市民喝問「你係咪黑社會!」,如此行徑豈不也違法?
又,警察一秒閃舉黃紅旗,口中狂叫不要衝擊警方防線,但整隊三四十人手持警棍盾牌的軍裝警員同時間衝向正在惶恐後退的市民,甚至以餓虎撲兔的姿態推倒已退在行人路旁最側邊看熱鬧的市民,然後狂揍或拖腳拉至警界線內圍著虐待,這不也就是明顯的違法嗎?
再,在市民蜂擁至西洋菜南街響應特首購物呼籲時,警方築起人鍊,隨便向正在按其指示排隊前行的市民施以警棍敲打,甚至將抱有怨言的市民拖入警察叢中飽以拳打腳踢,打到滿頭鮮血,骨頭裂斷,然後才帶上警車送至警署。警察以此等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令人驚懼,這不就是正正違反非法集結罪?
惡法治港,有誰能逃得過?在茶樓與家人三五喝個早茶,說話大聲點就是破壞社會安寧,犯法;在新郎與其兄弟接新娘時喧鬧嘈雜就是破壞社會安寧,犯法;與三五知己聚舊購物,東遊西逛就是破壞社會安寧,犯法;在學校與同學小息時談天說地,若有聲浪就是破壞社會安寧,犯法;小孩扭計哭聲震天,父母在場,三人成行就是破壞社會安寧,犯法!
今日你犯了法沒有?
(原文刊於第二十六期《熱血時報》,於2015年1月25日免費派發。請支持文化抗共,訂閱《熱血時報》: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reg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