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立法禁海上醉駕藥駕 罰則與陸上相若

政府擬立法禁海上醉駕藥駕 罰則與陸上相若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12月22日)刊憲,以制訂新法例規管香港水域內海上醉駕和藥駕。

根據《條例草案》,任何參與操作在航船隻,包括控制、駕駛船隻或為船隻領港的人士,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即與船隻安全、保安以及保護海洋環境有關的人士,如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其程度達到該人沒有能力妥當地操作船隻,或其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或其體內含有任何指明藥物,即屬違法。

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說表示,考慮到錨泊、繫岸或擱淺的船隻即使開動引擎後仍無法航行,《條例草案》將只適用於在航船隻,即不在錨泊、繫岸或擱淺的船隻。《條例草案》將賦權海事處和警務處人員在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後或進行抽查時,可要求參與操作在航船隻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的人士進行認可酒精或藥物測試。擬議的罰則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下陸上醉駕和藥駕罪行的罰則相同。

《條例草案》將於2024年1月10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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