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涉貪罪成輕判罰款8萬4 方逸華求情:為無綫立不少汗馬功勞

陳志雲涉貪罪成輕判罰款8萬4 方逸華求情:為無綫立不少汗馬功勞

無綫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前助手叢培崑涉貪案,早前被上訴庭要求發還原審法官潘兆童定罪及判刑,而陳志雲要求暫緩判刑之上訴被駁回後,案件今早(12月18日)在高等法院宣判,法官潘兆童按上訴庭指示判二人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定,陳志雲被判罰款84,000元,叢培崑則被判罰28,000元。 

控方要求頒令將控罪涉及的11.2萬元交給無綫,又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申請禁止陳志雲出任公共機構董事或經理最多七年。而代表陳之律師則表示,會上訴至終審法庭,又指陳為此承受了5年法律程序屬不幸,更呈上三十多封求情信,當中包括無綫前副主席方逸華。 

方在信中指陳屬出色的行政人才,為無綫立下不少汗馬功勞,做事以無綫利益為依歸,不問回報。又指若陳向她申報涉案之演出,自己定會支持。 

案情指陳在2009年出席一項除夕倒活動中主持《志雲飯局》,從助手叢培崑收取 11.2萬元報酬,並未有向無綫申報。而2011年原審審結時,陳及其助手叢培崑本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因律政司不服上訴。 

上訴庭於10月26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稱陳有合理辯解,並無事實或法律基礎,以及完全忽略涉案節目與無綫業務的重要議題,更指陳志雲利用公司資源賺取巨額外快,影響公司聲譽。故下令原審法官裁定陳及叢二人罪成,並作出判刑。 

(圖片來源: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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