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2月13日)香港版權大聯盟舉行記者會,筆者以《熱血時報》記者身份到場採訪,可惜大會以各樣無稽理由,拒絕我們進場,導致一連串的擾攘。
記者會前一天,筆者透過報章報導得知當日會有藝人出席,本來以為都是那些向來公開投共的藝人;可是,當筆者目睹幾位老牌藝人──胡楓、羅蘭和 Joe Junior──陸續出現,筆者心裡不禁暗嘆一聲,知道他們只是被蒙在鼓裡,擔當花瓶角色。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胡楓表示「係公司(無線)通知叫我嚟,問我支唔支持言論自由同打擊盜版吖嘛,我支持言論自由同打擊盜版,其他嘢就唔知啦。」這些老牌藝人,不明白《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正正是打擊言論自由的武器,更不知此條例草案與盜版活動毫無關係。讓筆者來舉一些例子。
數碼藝術家 Jeff Chapman
利用多幅相片和海報中不同素材合併成改圖,這不是「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亦非「評論時事」,純粹為一種美術設計,可是根據現時《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這種藝術品並不包括於豁免範圍內。這些事情,老牌藝人當然不知道 :
(圖片來源:unwire.hk)
又讓筆者再舉一個例子。假如有一位市民自彈自唱方式翻唱FFx的《Sugar Baby》,編曲比原作優美,唱功亦比FFx了得得多,她明顯就不是「模仿」,因為要「模仿」FFx的話,她必須唱得像FFx一樣「走曬音」才是;她亦不 是在評論《Sugar Baby》這首歌,總之就不是「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又非「評論時事」,攝錄了這短片上載至互聯網,大家聽了不但 like & share,還批評到FFx一文不值,從此無人再聽FFx唱歌,FFx每逄出席商場活動唱歌就被噓,那又會否達致「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現時條例草案加入了「澄清刑責」,由法院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侵權物品或有關傳播會否取代原作品,那麼,如有小市民因為上述情況而捲入官司,便要等法庭去裁判了。又假如最後這位市民被定罪了,曾經下載過此短片再上載至互聯網的網民,即犯了「傳播罪行」中的「控制」行為,跟著首先翻唱者一同入罪。對於小市民來說,打官司已經是一大成本,萬一現時《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通過了的話,實在是非常擾民。這些事情,老牌藝人當然不知道。
演藝界大老闆們只知每年賺得肚滿腸肥,只要能夠獨霸創意工業市場,他們無所不用其極,甚至擺老牌藝人上枱,只告訴他們一些與事實偏離的資料,老牌藝人本著「守護業界」的好心腸,不知上了他們的當,成為了無恥商家的棋子,筆者只為這些老牌藝人感到可憐,希望他們下一次不會再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