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網絡廿三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經過幾年的諮詢及制訂立法的過程,原定於上星期三再次提交上立法會二讀,不過由於坐擁大部分議席的建制派議員不在席上,不足會議法定人數三十五人,因而流會,需待下次會期(12月16日)續議。
這「網絡廿三條」為甚麼會這麼大爭議?政府官員不斷強調現有的《版權條例》過時,有部分唱片業界的版權持有人代表,也不斷強調保障創作自由及維護業界利益而需要立法,但無論怎麼說也無法釋除民間疑慮,問題究竟在哪裡?
以法律常識來說,條例中單是民事訴訟變成刑事檢控,還未跟你談細節,這一點已經足以令人極之疑慮。
問題歸根咎底,是在於政府過去多次濫用不同法例來打壓言論,以不同性質的罪名來控告「犯人」,屢試不爽。例如,本應用來對付黑社會的控罪「非法集結、擾亂公眾秩序」等來控告示威集會人士,還有以針對電腦商業騙案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罪名,控告在網絡上發表政見的人士,這才是問題焦點。
簡單一個問題,有些維護政府的人會不斷強調《條例》不會用作如此。可是,過去的事實證明,政府會這樣做,這樣的疑慮,如果還要再詳細研究該條例,就更易墮入法網。
加上,近年來政府的濫捕、濫控過程,他們不在乎最終是否能令你定罪,先在拘捕過程扣留你四十八小時(還有不少被扣留逾六、七十小時的例子),再來提堂後不准保釋還押幾星期至幾個月候審,未定罪先令你受牢獄之苦,這亦不是新鮮事。
網絡廿三條的問題,無論政府說得如何美輪美奐,遭受如此反對的聲音,是因為政府過去濫用法律、濫捕、濫控等所造成,再加上這個政府是沒有民意授權產生的,就更難以信服民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