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垃圾桶爆炸案 上訴庭駁回被告上訴申請

立法會垃圾桶爆炸案 上訴庭駁回被告上訴申請


前年發生在立法會外的垃圾桶爆炸案,姓楊被告今日(12月6日)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但上訴庭法官指上訴方的理據「天方夜譚」,駁回上訴申請,上訴人需繼續服刑。

立法會垃圾桶爆炸案中,姓楊被告今日就定罪及判刑,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方律師指,上訴人的姓林友人當日指證,是上訴人吩咐他購買火酒及報紙,並在立法會大樓的公廁外,將有關物品交給一個戴冷帽、口罩、身穿風褸的男子,並認出是楊。上訴方稱,林是認錯人,誤以為當日的蒙面男子,以及吩咐他買物品的是楊。

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認為,上訴人與姓林友人認識約一年,且交往頻繁,不可能是誤會,指林當日是認錯人的說法是「天方夜譚」。上訴方打算作澄清,但法官稱「唔使再講」,上訴方律師唯有停止發言。楊官指出,電話的通話紀錄顯示兩人當日有多次通話,而林亦確認當日與上訴人有見面,無爭議林是不誠實證人,故認錯人的說法是完全沒說服力,認為定罪方面沒有可爭辯的地方,故拒絕上訴許可。

至於刑期方面,楊官認為有證據指上訴人有參與縱火,而刑期亦未明顯過重,故亦拒絕發出上訴許可。最終上訴人定罪及刑期的上訴申請均被駁回,需要繼續服刑。

案情指,在2015年12月9日,立法會正審議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在晚上8時30分,立法會示威區一個垃圾桶發生爆炸。事後警方拘捕多人,後來起訴兩人,即姓葉首被告及姓楊的第2被告,兩人就被控1項串謀縱火罪。姓楊被告被判入獄2年,而姓葉被告則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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