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討論得沸沸揚揚的《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俗稱「網絡23條」,牽涉到規管互聯網的問題。但是立法者,似乎對互聯網,與其他傳統媒體的分別,完全沒有作深入的剖析,即草草立法。當應,背後的政治目的,主要是打壓網上言論及其影響力。另一方面,法律界人士,亦以傳統傳訊或傳統媒體的角度,理解版權條例,完全不懂得如何回應,可謂不學無術。
互聯網,從其技術上講,根本是與傳統媒體有著顯著分別。美國一位著名新媒體與政策研究學者 Sandra Braman 指出,互聯網的技術,是媒體中的一種後設技術(meta-technology),換言之,是包含了傳統媒體的所有技術的技術,是技術上的技術。
這個講法看似複雜,其實卻也很簡單。
例如,電視、電台、電郵、或電話等,各有其傳訊的技術。而不同的傳訊技術,會有不同的傳訊形式。電視與電台的傳訊方式,是以一對多(one to many)的形式同步單向廣播;電郵是一對一(one-to-one)或一對多的非同步雙向傳訊;電話則是一對一的同步雙向傳訊。當然,因為技術進步,電話也可以一對多,或多對多的傳訊。
不同的傳訊技術,會有不同的傳訊方式,及有不同的產出(output)。這些技術,傳訊方式,產出等,相對地,都相當明確。
然而,有線電視的出現,事情顯得複雜。究竟有線電視是電話類別,還是傳統電視類別?技術的進步,當然也增加了討論規管的問題。
互聯網的技術,就更加複雜化了。互聯網具有差不多所有媒體的傳播與溝通的技術及功能。互聯網可以達至電台、電視、有線電視、電話、電郵、寫信、等等傳統媒體的技術,同時亦有這些媒體的傳訊方式及功能。
互聯網可以做到一對多的同步單向廣播,一對一,多對多等的同步雙向溝通,又或一對多的單向非同步溝通等等。
換言之,互聯網可以令傳統不同的媒體傳訊方式的分界,變得模糊。
清晰的媒體傳訊技術及方式,相對地容易釐定及討論傳訊媒體的規管政策。例如,大家都懂得如何制訂廣播政策,有效地規管電視的傳訊技術及方式。
但釐定及商議互聯網的傳訊或溝通政策,就極為繁複。因為互聯網既可以說是一對多的廣播,也可以說是一對一,或多對多的溝通。究竟,我們可以用哪一種的傳訊,或廣播條例去規管互聯網才算是正確呢?究竟,我們是用電視、電台、或是電郵的傳訊方式,去規管互聯網呢?
另一個更加複雜的問題。究竟互聯網,是公共的,還是私人的空間呢?
互聯網上的政治傳訊,當然是可以看成是私人的。例如在 Facebook 上,我向我的朋友圈發表要打倒共產黨的看法,這個與我跟朋友,在球場上,發表香港建國的看法,有甚麼本質上的分別呢?分別可能也只是實際的面對面,同虛擬網絡上的互動而已。但網絡,就是否等於公共呢?
一個近日在網上熱爆的例子。嶺南大學校長,認為陳雲在 Facebook 的言論,影響校譽。而陳雲認為他在 Facebook 的言論,是個人的,是私人領域的,何來影響校譽。
在佔領時期,我曾在佔領區訪問一位大學生,當時,有不少人走過來,聽我們在說甚麼,難道,我的訪問也是公共的?從這點來看,我們很難肯定地指出,陳雲在 Facebook 上的言論,是公共的。
事實上,還有不少人,在爭論,究竟互聯網上的討論,只是個人三五成群的個人的、或私人空間的意見表達,還是一個具公共性的集會(assembly)?
以上這些問題,到現在,我們還是未能作百分百肯定的界分,哪麼,我們又怎麼可能去討論侵權問題呢?簡言之,網絡23條,若不是港共政權的無知,就是要打壓網上言論,而我是相信後者。
另一可惜的是,香港法律界,對科技與社會變遷的問題,一無所知,不學無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