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2歲輕度智障男子,涉於2019年10月在旺角用鐳射筆照射警署,被控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早前法庭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及受審,但律政司堅持繼續舉證,並成功舉證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遂下令還押索取精神報告等文件。
裁判官劉淑嫻今日(11月1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宣布,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判被告接受18個月監管和治療令。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口罩、頭罩及圍巾。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4時許,一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當中有人拿着鐳射筆照向警署,有警員雙眼感到痛楚。其後,有警員見到被告一手拿電筒,一手用鐳射筆照射警署。警方在現場截停被告,當時被告戴着口罩及面罩。
案件編號:WKCC2327/2020
(圖片來源:熱血時報編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