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住戶因在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違反《房屋條例》,合共被判監禁30天,涉案公屋單位已被收回。
該名公屋住戶申請公屋時,在2018年及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兩份申報表中,沒有申報她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從而獲配一個位於碩門邨的公屋單位。其後調查揭發,她於案發時擁有一個元朗區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該名住戶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押後至昨日判刑。
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涉及寶貴的公屋資源,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該名人士就兩項控罪各監禁20天,其中10天同期執行,即共監禁30天。此外,房屋署已於本年5月收回涉案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