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購買人隱瞞已離婚 遭法庭下令沒收近40萬

居屋購買人隱瞞已離婚 遭法庭下令沒收近40萬


一名居屋購買人的家庭成員,在2015年申請居屋時隱瞞她與購買人已離婚的事實,促使購買人成功購得一個位於荃灣尚翠苑的居屋單位。

該名家庭成員違反了《房屋條例》,被控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告較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0元。

其後,法庭根據《房屋條例》第26B條頒令購買人須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該款項相等於居屋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頒令當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價。法庭給予時間讓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約220萬元的補價後,今日頒下書面命令,下令購買人繳納近40萬元,以供房委會沒收。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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