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屠龍小隊放炸彈案 陪審團退庭商議

2019年屠龍小隊放炸彈案 陪審團退庭商議



屠龍小隊等人被控串謀在2019年12月遊行中放置炸彈,謀殺警員案,法官完成8天引導,陪審團退庭商議。

今次案件有7名被告不認罪,法官指,庭上已有「幾強證據」支持污點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的說法,包括拍攝到主腦吳智鴻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及在華仁書院檢獲的2枚炸彈,陪審團應無困難確定案件中有協議,但最終仍交由陪審團考慮和決定。

法官張慧玲提醒,只要肯定被告之間就犯案達成協議,無論被告參與程度輕重,均屬串謀。法官指協議毋須已付諸實行,證明被告有相關意圖就已足夠,而若被告不知道有關協議,或只是「詐諦」而無意加入,都不屬於串謀。

她重申,陪審團應該結合2019年社會背景去考慮本案,但不應考慮2019年的媒體報道,應該只看庭上證供,包括屠龍小隊當時的作為。

法官就罪行元素引導陪審團,包括「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下「公用場所」和「爆炸品裝置」等定義;控罪涉及串謀,只要肯定被告之間就干犯罪行達成協議,無論被告參與程度輕重,或加入協議時間,均屬串謀,而途中退出並非答辯理由。

至於被告李家田另被指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意圖用以或使人用以危害生命,他上庭作供時指,被捕時遭警員拳打腳踢和施以「水刑」,因而順從警員指示,在錄取錄影會面時捏造口供,法官指,若陪審團接納李家田說法,則他的罪名一定不成立。

法官再次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陪審團應力求9人都同意的決定,每個決定應至少有7人同意,6比3和5比4的比數,並非法律上可接受的大比數。法官在早上11時前完成引導,陪審團退庭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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