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就國安法修訂電檢條例 上映未獲豁免電影囚3年或罰100萬

政府擬就國安法修訂電檢條例 上映未獲豁免電影囚3年或罰100萬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梁卓文今日(8月24日)就電影檢查制度見記者,會上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向立法會提交修訂《電檢條例》草案。

草案將於星期五(8月27日)刊憲,9月1日交立法會審議。

草案建議賦權政務司司長可以「不利國家安全」為由,指示電影檢查監督,及撤銷已向電影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同時,電影檢查審核委員會將不能審核涉及國家安全理由的電影檢查決定。電影檢查員考慮影片能否上映時,需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因素,若電檢監督認為影片上映或不利國家安全,商經濟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作出決定的時限,惟每次不多於28日。

新修訂亦提出加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影片的罰則,至最高監禁3年或罰款港幣100萬,並取消電檢審核委員會內非官方成員人數規定。

(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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