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銅鑼灣爆發示威,一名34歲地產經紀涉藏48條索帶,被指可用作武裝衝突等非法用途,他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監5個月2星期,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
已服刑完畢的被告就定罪和判刑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日(7月15日)頒下判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指涉案的48條索帶不屬條例涵蓋範圍之內,被告不應在此條例下定罪。
上訴人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膠索帶。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7條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終院裁定涉案的48條6英吋長的塑膠索帶,不屬第17條的涵蓋範圍內。判詞認為,6英吋長的塑膠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不是攻擊性武器,亦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
案件編號:FACC 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