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一致駁回律政司和房委會,就3宗同性伴侶平權案件的上訴,裁定公屋和居屋政策及遺產條例,排除同性伴侶屬違憲。
3宗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房委會一方提出,案件涉及珍貴的房屋資源分配,指異性配偶可「自然生育」,應對人口老化,達到「家庭目的」,認為應維持現行政策,排除同性配偶申請。
答辯一方則認為,房屋政策與「家庭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指異性配偶可能不生育,亦有同性配偶以不同形式生育,認為同性及異性配偶一樣,可有穩定、具承諾及互相尊重的伴侶關係,同樣有住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