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前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指他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兩份報章刊登六個「雷動計劃」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000元。早前他在區域法院承認作出有關非法行為,今日(5月24日)被判監禁10個月。
57歲的戴耀廷早前承認,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名。
案情透露,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前,戴耀廷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其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某特定群組獲半數立法會議席。
《明報》及《蘋果日報》於2016年8月9日各刊登了一個半版廣告,宣傳上述計劃和其目標。該兩份報章又同於2016年9月2日及4日各刊登了一個全版廣告,促請選民按照計劃提供的資料投票。
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六個廣告的費用,即三個《明報》廣告的費用133,540元,及三個《蘋果日報》廣告的費用120,000元,共逾253,000元。
案情透露,在計劃下獲宣傳的候選人,均沒有在其選舉申報書中載入或列出上述選舉開支。
案件編號:DCCC68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