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248萬元存款 公屋申請人虛假陳述罪成

隱瞞248萬元存款 公屋申請人虛假陳述罪成

房屋署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在填寫公屋申請表時,隱瞞擁有超過200多萬元存款,因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昨日(11月20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該名申請人在2016年7月,向房署遞交一份公屋申請表,並申報只擁有銀行存款約2.7萬多元。其後房署在同年9月的調查中,揭發該申請人實際上只申報了一間銀行的戶口,而刻意隱瞞在另一間銀行的綜合理財戶口,當中包含了3個港元存款戶口及一個人民幣存款戶口,合共金額高達約港幣248萬元。最終該名申請人因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案件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罰款1.3萬元及監禁14天,緩刑24個月。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

 


讀者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