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今日(11月4日)下午表決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加入刑法內,屆時違例者最重可判囚3年。人大常委會同時亦通過,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內,即日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並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增加一款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人大常委會亦表決通過,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內,加入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即日生效。
人大常委會早在9月1日通過《國歌法》草案,由本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當時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會由公安機構處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如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日前人大常委會在北京召開一連6日的會議,審議將《國歌法》加入刑法內。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11月1日出席立法會會議時指,當人大通過《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特區政府就會盡快啓動本地立法的工作,而本地立法時,會擬定大綱給立法會及公眾討論,罰則會參考國旗及國徽法,定罪者最高可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