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陳同佳

港府: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陳同佳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今日(10月23日)出獄,對於台灣政府10月22日表示希望派員來港,將陳同佳押解到台灣,特區政府深夜發聲明,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港府聲明指,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同佳今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發言人認為,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

發言人強調,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發言人認為,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對於台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陳案,特區政府認為只屬借口,與自願自首無關。過往台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陳今次自願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緝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協助以外處理。港方提供協助,是基於陳的要求,也必須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

對於台方強調港方可以處理陳同佳案,港府表示不同意。特區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灣殺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發言人認為,任意要求檢察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特區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義,應務實處理,不要將事情複雜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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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10-22-2019/5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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