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人大八三一決定允許香港選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心儀特首,但選舉前需要經過提委會的篩選,做法令不少港人非議,甚至引發為期七十九天的雨傘革命。普選的定義,眾說紛紜。左報文匯報早前撰文指一人一票就是普選[1],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認為各國選舉制度不同,因此普選並無劃一的標準。[2]
普選與民主的關係
普選的核心價值,在於捍衛民主。民主一詞起源自古希臘語dēmokratia,意即由人民統治。在眾多個古希臘城邦當中,並非所有城邦均實行民主制度,如電影《戰狼300》中的斯巴達,君政大權大多集中於少數貴族及其他特權階級的手中。這種政治體制稱為寡頭政治(oligarchy),與另一城邦──雅典所奉行的民主制度有著截然不同的色彩。
雖然雅典被稱為民主的發源地,但是它的制度跟現代民主制度有著不少差異。在雅典,只有二十歲或以上的非奴隸男性才能夠參與選舉,奴隸及女性均沒有投票資格。隨著社會的變遷,人類對兩性、人權、宗教等價值觀不斷改變,對平等、自由的渴求也不斷提升,是以在現今民主社會中女性及少數種裔的成年公民也可以投票,以體現人人平等的普世價值。
各地的選舉制度
正如葉劉所言,各國的選舉制度均有不同。以英國為例,下議院全數六百五十個席位均由英國成年公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來。根據英國慣例(Conventions),執政黨必須擁有過半數的席位,執政黨領袖才可以向英女王提交內閣名單。經過英女王御批(Royal Assent)及任命為首相後,執政黨領袖便可以組織新政府內閣並領導新一屆政府。換句話來說,英國公民選的只是心儀政黨,而只能夠間接選出首相。
美國的選舉制度卻是截然不同,立法及行政機關的選舉均是分開的,選民一共需要參與三次投票,選出眾議院、參議院的議員及美國總統。美國著重分明的三權分立體制,是以分開立法及行政機構的選舉工程;英國著重強勢的行政主導體制,是以政府需要得到下議院過半數席位,令競選期間提出的承諾容易得到下議院的通過。
向選民負責
雖然各地的選舉制度均有不同,那麼是否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普選並無國際標準?我認為不然,這樣的說法混淆了兩種concept:
(一)普選的實行方式
(二)普選背後的意義
正如上述所言,各國普選的制度及方式均有不同,這點絕對是不容置疑的。可是,即使表達的方式有所不同,背後的意義都是一樣的,就是要向選民負責,如兌現競選承諾等,這不正正就是所謂的國際標準嗎?可惜的是,有部份建制派人士不斷左拉右扯、穿鑿附會地把(一)、(二)兩種concept混為一談,企圖誤導市民,用以合理化中央所提出的普選方案。
回歸正傳,究竟在人大八三一框架下的普選制度,是否合符「向選民負責」這個國際標準呢?我們可以先看看香港行政長官就職時的誓詞:
「本人XXX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3]
經過本人小心翼翼地讀完每一個字後,不難發現這篇雄壯滔滔的誓詞,竟然沒有提及向香港市民負責!讓小弟大膽推算,就算香港市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我們的特首會向我們負責嗎?他做的任何事會向選民交代嗎?從誓詞看來,他只會向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究竟,甚麼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是對地區負責?是對政府負責?還是對香港市民負責?宣誓詞寫明向中國「中央政府」負責,對香港特區則故意含糊其詞,這樣是否暗示行政長官可以用語言偽術推搪自己對市民的責任?
對政府的制衡
普選能夠有效制衡政府,是建基於政府需向選民負責這個概念之上。假設政府的競選承諾成為空頭支票,所推行的政策與社會中的主流民意背道而馳,選民可以運用投票的權力在下一屆選舉中把現任政府拉下馬來。如此一來,政府在施政時需要顧及市民的需要,以得到選民的支持,提高下屆選舉中獲取連任的機會。
根據人大八三一的決定,即使選民選出心目中行政長官的人選,中央人民政府仍然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終決定權。[4]如此一來,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控制權得以受到保障,而選民的意願在這個大前題下反而顯得一錢不值。參選人只需討好中央,即使所得的票數不及其他的參選人,卻仍然有機會當選,因為中央政府有最終的決定權。那麼,行政長官到底會向中央負責,仰或向選民負責?相信答案呼之慾出了。這樣的話,普選還能夠制衡政府的權力嗎?
結論
人大八三一所給予港人的政改方案,並不符合普選背後的意義。這種所謂一人一票的普及選舉,並沒有民主應有的元素,並以「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合法化(legitimatize)行政長官的施政。這種普選,不要也罷。
參考連結:
[1]http://paper.wenweipo.com/2015/05/02/WW1505020001.htm
[2]http://www.npp.org.hk/zh-hk/node/15640
[3]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A946A73454BCC5FF482564AF000B19BD?OpenDocument
[4]http://specials.mingpao.com/cfm/Category.cfm?CategoryID=4783&SpecialsID=137
(作者Facebook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onebenevol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