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李家超稱有助提供特別採訪安排

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李家超稱有助提供特別採訪安排


就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撰文,指修訂不是為記者作任何定義。

李家超表示,警方自去年6月至今在處理很多大型群眾事件時,面對不少假借新聞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阻礙警方的行動,更增加警務人員受襲的風險。警隊為了讓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從而提供更好的協助,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讓其更明確及清晰,令前線人員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向他們提供特別採訪安排。

李家超又指,自去年反修例事件後,香港各處出現很多涉及暴力的公眾活動,期間有大量穿着黃背心或類似記者裝束的人士出現。警隊經常發現有利用記者身分作掩飾的人混入人群,包括警方曾搜獲假記者證件、發現有自稱是「記者」但不受僱於所述媒體的人、也有人穿戴與記者相似的裝束但自己承認不是記者,以及被查問其記者身分時借故離開,這些魚目混珠的人令警方無法有效執行其法定職責。

他強調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警隊修訂內部指引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一切如常。在警隊日常行動上,警方按需要設立行動封鎖區,除警務人員外,其他人不能進入。警方剛公布的「傳媒代表」定義屬內部指引,讓警務人員在可行情況下,讓這些「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這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其他人士則不會獲得特別採訪安排,但可在封鎖區外如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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