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中六男學生被指於去年佔領期間,在金鐘龍和道向馬路投擲雪糕筒,今早(9月23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擾亂秩序行為罪成,被判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指被告行為會對公眾構成危險,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又指當日之表達方法違法,勸誡要汲取經驗,日後以合法方式表達意見,考慮到被告因不成熟才犯案,而在事件中已受到教訓,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12個月感化令。
惟被告之感化令尚有四個附帶條件,包括宵禁、跟從感化官指令、不能與指定的人或團體為伍。如果違反,感化令會有可能被解除,屆時將會重新判刑。
案情指被告當日,在龍和道中央石壆向馬路投擲雪糕筒,並揮舞雙手。被告原被控非法集結罪,但裁判官在裁決前主動引用《裁判官條例》,更改為擾亂秩序行為罪,辯方曾提出反對但不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