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條例修訂,港式文字獄之始

歧視條例修訂,港式文字獄之始

昨日,著名舔共導演高志森在面書(愛国的他居然不用微博)上發佈了以下這條更新︰

高大導認為,以「強国人」諷刺中国人的人,是「自卑感重」作崇。矛頭,當然是直指香港人。此一言論引來不少面書用戶留言反駁,但都被這位小氣方丈刪去留言甚至禁言。

中国人的心靈永遠脆弱,中国人民的感情永遠容易被傷害。你鄙視牠們,稱牠們為蝗蟲、大陸喱、支那人,牠們必定怒不可遏;可是出於仰慕中国的政治經濟「成就」,稱牠們為「強国人」,也惹出關心中国人脆弱心靈的高大導急忙身水身汗撲出來護駕。

昨日在面書上和高大導的舌戰,諸位還可當作一宗不值一哂的笑談。但當新的歧視條例通過,就不止是網上的口舌之爭那樣簡單。

社區組織協會蔡耀昌、施麗珊、何喜華之流的賣港賊,正在爭取新的歧視條例保障新移民不受歧視。以後稱呼中国人為蝗蟲、大陸喱、支那人當然會犯上「種族中傷」和「種族騷擾」的刑事罪行,就連字義上褒讚中国人為「強国人」,你弄得中国人民不高興了,傷害中国人民的感情了,就須負上刑責。平機會強調「言語中傷」入罪門檻很高,但平機會當然不會告訴你,檢控門檻很低。

「歧視條例檢討」諮詢問題第二十六條就這樣問︰

你認為所有受保障特徵的騷擾定義應為:
「若某甲

(a)
做出與受保障特徵相關的不受歡迎行徑;且
(b)
該行徑的目的或效果是:
     (i)
侵犯某乙的尊嚴;或
     (ii)
製造一個令某乙感到具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或冒犯的環境,
即屬某甲騷擾某乙。」嗎?

 然後是第四十二條問題,有關舉證責任︰

你認為應否加入明確條文,訂出歧視訴訟的舉證標準和舉證責任?若是,你認為條文應否說明申索人一旦確立事實基礎可作有歧視的推論,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答辯人身上要其證明有歧視

一言以蔽之,總之閣下不管做了甚麼事情,令中国人不高興的話,就等著被拘捕吧。中共港共的恐怖之處,就是有能力騎劫英殖政府留下的法律機制,將原來中立和尚算公正的法律條文,變成有中国特色,以誅心論為本的政治迫害工具。

第四十二條問題的意圖,是要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在普通法體系下,刑事案件舉證責任,係由控方提出,仲要係去到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才能入罪。這次修訂,旨在破壞普通法下由控方提出舉證責任的準則,順道引入大陸法系的惡例。總之,一切就是自由心證,中国人話你是歧視,就算你真心讚賞牠們「強国崛起了」,也是歧視。

這麼一來,連廿三條也不用立了,歧視條例修訂一旦通過,港共足以對付港共的政敵有餘。歧視條例修訂,就是廿一世紀版的文字獄,中共殖民政權統治下的「維民所止」。廿一世紀的香港,倒退回雍正時代的清朝。香港人大概以為當個公務員,不問政治,不得罪中国人,就萬事大吉了罷?雍正年間的查嗣庭,也是國家的公務員,不是那些寫「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的港英餘孽(其實連寫這句詩的也是清朝某公務員),只是個在考試局出試題的倒楣考官,理應吃國家俸祿無事終老一生。殊不知出題時,引了詩經中的一句「維民所止」,傷害了主子雍正皇帝的感情,認為「維民所止」暗藏「雍正去頭」,用平機會的語境來說,就是「侵犯某乙的尊嚴」,「製造一個令某乙感到具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或冒犯的環境」,結果?當然係人頭不保。唔係你以為得罪尊貴神聖的中国人民仲有得走?

歧視條例修訂後,就是港式文字獄的開始。有排你受呀,香港人。這只是開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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