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向示威者鼓掌,意味著甚麼?

警察向示威者鼓掌,意味著甚麼?


趙善軒接受《蘋果》訪問,在該篇題為「7.2被捕者難忘警鼓掌送行」的報道中,講述了他看到的警隊內部撕裂。事實上,任何組織都沒有絕對的「團結」,越發看起來「團結」的組織,內部可能意見越分歧,但意見分歧卻未必意味這個組織在運作上已經失效。

軍警是國家掌握的暴力工具,暴力有其兩面性,除暴安良難道就不靠暴力?這種暴力是被視為合法的,公義的。但如果反過來,除良安暴,那麼指揮這樣軍警部隊的政治便是邪惡政治,下達如此命令的軍官就犯下危害人類罪,而在條件許可下,可以不充分執行邪惡命令而依舊積極地執行的士兵,亦可依此罪名起訴定罪。統一後的聯邦德國法院審訊一名故意向柏林圍牆逃越者頭部開槍的東德邊防軍狙擊手,就作出了「你上司要求你開槍,但沒要求你命中,更沒有要求你擊中頭部」的司法結論,因而駁回該人以執行上司命令為由的申辯。

香港政局在戰後六十多年變化紛紜,英國殖民政府本質上不算暴政,但鑑於香港從未有落實過正式的憲政,來保護公民權利,故此英國人的管治手段,是適切時局及其管治需要,時鬆時緊,而受其指揮的軍警紀律部隊,也受到政治上層建築的影響,從而出現了在不同時期,警察對待政治異見者有較大差別的處置手法和態度。

主權移交後的香港,在廿三條一日未能夠立法之下,香港大致仍保有一個表面開明,但內裡隨時可以法西斯化的狀態,歸根到底這還是香港缺乏對民權有效的憲制和機構保障(行政機關非民選,沒有獨立具調查權的監警會)。在這種情況下,香港上層政治或更上層來自北方的政治態度,便會直接影響香港警政機關的行動態度及手段。

對於軍警這樣的暴力工具,其工作的性質特殊,很多情況下並不容許個性伸張,紀律部隊信奉集體主義,個人只是這架暴力機器上的一個零件,他或她的行動必須服從指揮,而指揮官的權威是絕對的,位階比其低的人不得質疑任何命令。儘管警察可以不執行任何非法命令,但在長官權威和集體主義盛行的紀律部隊中,個體實際上並沒有如此的反抗力量,更何況,指揮官都是高學歷的一群,對如何下達合法性難以被挑戰的命令,一早已經細心籌劃妥當。

指揮官是軍警部隊的靈魂,他們不但被賦予廣泛的權力和不可挑戰的權威,而且還有比普通警員廣闊得多的晉昇機會和前途。在此影響下,指揮官往往表現得比一般警員,在行動中更為積極進取。

反觀普通警員,他們處於軍警部隊的基層,權力和權威要小得多,他們在行動上是處於接收命令並去執行的位置。而這些命令本身是否完全符合他們個人的利益和價值觀,是大有保留的。但命令就是命令,警員打從進入軍警部隊的一刻開始,就被密集地訓練服從命令,不服從命令會違反紀律,是任何紀律部隊不可容忍的「天條」,一支命令失效的部隊,意味著已經發生了叛變。

故此,趙善軒所言的警察拍掌,充其量只是部分基層警員以個人身份發表其個人看法。當然我們必須肯定和稱讚這些警察偉大的道德良知和勇氣,但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儘管身在曹營心在漢,但一日在曹營中,一日還是身不由己的。前線警察可以拒絕執行上司下達的抬人、拘捕以及針對示威者的種種濫用暴力的肢體壓制嗎?

話說回來,普通警員在執行命令的時候,也有一個雖然幅度不大,但也可以進行調節的彈性,上司下令抬人,那麼抓住示威者甚麼部位呢?如果上司下令採取肢體壓制,執行的警員施加多大的力度呢?上司下令發射胡椒噴霧,那麼到底是對著示威者軀幹發射,還是眼部直射呢?

這種彈性是難以由命令詳細規定的,如何把握,老實講全靠警員個人的道德觀。

本土派國師陳雲提出的紐倫堡大審論,就是向香港的警務人員,不論指揮官還是警員,作出一項重要提示:在呆板的法律和命令之下,還有一個東西叫道德,是否堅守道德,是每一位軍警人員的個人選擇。但是,這個世界沒有永恆不變的政局,尤其對香港這種變幻多端的四戰之地,假以時日,事過境遷,日後香港人總結今日你們的行為的時候,是絕對不會忽略道德良知因素的,即便是嚴肅的法庭也不例外。